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广西玫高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玫高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钦州港支行45×××88账户内的存款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玫高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南宁账户内存款50万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XXXX)南宁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价值30万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X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号),查封价值30万元;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XX号),查封价值30万元; 六、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X号),查封价值30万元; 上述第一至二项冻结期限为一年,逾期或解除冻结后方可支付;第三至六项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2年12月19日止。 查封期间,不改变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