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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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昌芬、房纪江、房师彪、房师莲经济损失110000元,在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191052元。 二、驳回秦昌芬、房纪江、房师彪、房师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秦昌芬、房纪江、房师彪、房师莲负担217元,刘立阳负担29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