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杨建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金牧人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杨建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2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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