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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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婷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商铺税后收益共计41463.3元,并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每月以税后月收益1382.1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自逾期次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郭婷的上述款项在其认缴出资额97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郭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康龙大厦物业有限公司、宜昌市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