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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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奎、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艳山红支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利息35813.31元、罚息230860,对于2021年4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4%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李奎、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艳山红支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8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奎、秦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