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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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杜德林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 二、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欠付2020年9月、10月租金4600元给原告杜德林。 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违约金6900元给原告杜德林。 四、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五、驳回原告杜德林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