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姜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费)4314.58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3元,由被告姜世军负担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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