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能国投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能国投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7489.90元; 二、驳回原告中能国投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4.89元,由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中能国投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费用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