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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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瀚金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三甲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市奥轩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潍坊三甲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奥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瀚金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雨、王磊、白伟义、卞锋、高峰、韩树红、季万美、江彩霞、江彩云、江凤娟、李文、李莹、刘卫、刘志革、潘新青、苏泽亮、孙金、孙锡、邢丽芹、张爱红、张秀兰、周敏、平茅芦、李敏、耿梅、朱静、安秀荣、王建华借款本金3302190元及利息(以3302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韩志光、孙广臻、曾莉、孙小斌、赵韩海、张申宜、韩存吉、孙立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潍坊三甲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奥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瀚金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窦珍良以其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XXX城5号楼5号和14号房产(房产证号为:XXX不动产权第XXX号和XXX不动产权第XXX号)的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64元,减半收取20732元,由原告辛雨、王磊、白伟义、卞锋、高峰、韩树红、季万美、江彩霞、江彩云、江凤娟、李文、李莹、刘卫、刘志革、潘新青、苏泽亮、孙金、孙锡、邢丽芹、张爱红、张秀兰、周敏、平茅芦、李敏、耿梅、朱静、安秀荣、王建华负担732元,由被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潍坊三甲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奥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瀚金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韩志光、孙广臻、曾莉、孙小斌、赵韩海、张申宜、韩存吉、孙立强、窦珍良负担2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欧泰隆重工有限公司、潍坊三甲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奥轩进出口有限公司、潍坊瀚金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韩志光、孙广臻、曾莉、孙小斌、赵韩海、张申宜、韩存吉、孙立强、窦珍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