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诸城市天工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淑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葛淑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25678.39元; 三、驳回原告葛淑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款打入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内,账户名:安丘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营业部,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9元,减半收取计4465元,由原告葛淑芬负担47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