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
南昌硕晨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昌硕晨实业有限公司、林晓晓、朱直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青山湖支行借款本金15500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罚息为1076.13元,并自2020年10月22日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元,由被告南昌硕晨实业有限公司、林晓晓、朱直雪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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