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瀚诺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淄博瀚诺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胜利油田金色河口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73094.84元及利息损失(以207309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84元,减半收取计11692元,由被告淄博瀚诺达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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