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山东祥茂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流借字(2017)年第109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元及利息574509.17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山东祥茂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祥茂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45元,由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祥茂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山东祥茂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强、李丽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金韩尔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