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
高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先行支付的何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共计129,747.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已经减半收取,由被告淄博安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9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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