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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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6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陈荣支付租赁费用1824926.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331元,由上诉人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632元,被上诉人陈荣负担20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8元,由上诉人广州燕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053元,被上诉人陈荣负担12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