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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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商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宁夏巨龙煤炭运销责任有限公司、宋建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审原告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原审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即2014年10月21日止); 三、原审被告灵武市巨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季平、代玉风、宁夏盐池生茂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李生茂、李国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审被告灵武市巨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季平、代玉风、宁夏盐池生茂燃气服务有限公司、李生茂、李国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宁夏巨龙煤炭运销责任有限公司、宋建清追偿; 五、驳回原审原告宁夏融鑫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876元,由原审被告宁夏巨龙煤炭运销责任有限公司、宋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