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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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 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房屋租金1493803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93803元为基数的,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房屋租金60000元; 三、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金60000元; 四、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200元; 五、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四项的内容,在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六、驳回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0元,由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660元(已交纳),由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北京蓝海钟鼎楼食府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