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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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勤赔偿医疗费项总额3570元、护理费为2444.92元、交通费400元、误工费7269.59元; 二、被告梁伟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勤赔偿医疗费项总额18541.24元; 三、驳回原告刘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被告梁伟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