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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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元木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226612.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赵元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自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领用协议》《信用卡章程》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9元(原告已预交256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赵元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