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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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程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至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33901.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程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自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领用协议》《信用卡章程》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元(原告已预交600元)以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华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