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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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 重庆渝申丽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渝申丽物流有限公司、赵红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761945.82元,支付截至2021年5月12日的利息17835元、罚息16646.63元、复利486.51元及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返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重庆渝申丽物流有限公司、赵红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律师费112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1.02元,减半收取计5815.51元,由被告重庆渝申丽物流有限公司、赵红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