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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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107902.75元; 二、被告徐玉婵、徐伟彬、徐伟鸿在继承杨连娣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国华、徐玉婵、徐伟彬、徐伟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