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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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宜市东镇兰芝窗帘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温绍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货款27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从2021年7月28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信宜市东镇兰芝窗帘店; 二、驳回原告信宜市东镇兰芝窗帘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温绍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