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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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云门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云门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征地款54000元给原告李亚星、胡亚木、李亚灶、李某4、李法林、冯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575元(原告李亚星、胡亚木、李亚灶、李某4、李法林、冯某、李某1、李某2、李某3已预交),由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云门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