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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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市南亭小菜餐馆 双河市蜀香柠檬鱼餐馆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双河市蜀香柠檬鱼餐馆、双河市南亭小菜餐馆、凌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雷、谢泽波装修款377000元及利息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计3660元,由原告叶雷、谢泽波负担152元,被告双河市蜀香柠檬鱼餐馆、双河市南亭小菜餐馆、凌云负担3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