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4141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4141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00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服务费20000元;

三、驳回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元(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泸县易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36元,原告河池市凤山县吉洲混泥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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