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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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朱启裕、余勇、郑梦思、王志炜、黄树木、丘杭英、汤锦木、钟瑛、林丽英、刘荣先、王莉连、童东兰、邱金宝、罗桂琼要求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小区花圃围栏及公共用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朱启裕、余勇、郑梦思、王志炜、黄树木、丘杭英、汤锦木、钟瑛、林丽英、刘荣先、王莉连、童东兰、邱金宝、罗桂琼要求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龙腾天宸小区进行医疗机构的场地装修,并赔偿朱启裕等人各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朱启裕、余勇、郑梦思、王志炜、黄树木、丘杭英、汤锦木、钟瑛、林丽英、刘荣先、王莉连、童东兰、邱金宝、罗桂琼要求龙岩牡丹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民委员会、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省级报纸登报向朱启裕等人道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启裕、余勇、郑梦思、王志炜、黄树木、丘杭英、汤锦木、钟瑛、林丽英、刘荣先、王莉连、童东兰、邱金宝、罗桂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