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本金1661756.5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1661756.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自2018年8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截止至2018年8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1097.05元;

三、被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被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款5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73元,由被告南京国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973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裁判日期 2018-10-11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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