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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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5 一、确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与被告黄波、农筱媚、第三人南宁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4502012016005291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 二、被告黄波、农筱媚共同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借款本金306506.12元; 三、被告黄波、农筱媚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1、利息计至2020年10月22日为6315.98元;2、往后应付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黄波、农筱媚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律师代理费14576元;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武鸣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黄波、农筱媚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证明:桂(2019)南宁市武鸣区不动产证明第0021028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211元、保全费215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波、农筱媚共同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