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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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湄潭县华丽石材经营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王海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湄潭县华丽石材经营店(经营者:廖露平)货款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