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大成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同济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2013年1月23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确认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4306061.11元; 确认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4306061.11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9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确认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停工、窝工损失978988.13元; 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工程款可以就其承建的百汇大市场·中央锦城工程经过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确认的债权,由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请求依法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57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6850元,由原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047元,由被告湖北金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7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按其上诉请求计算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预交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