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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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海吉祥源门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860563.57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①以3860563.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②以3860563.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进兴、陈树娣、陈进新、北海吉祥源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海吉祥源门业有限公司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位于北海市胡海运河以北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6)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100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押财产梁进兴持有北海吉祥源门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质押财产陈进新持有北海吉祥源门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号:(北)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西金投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46元,减半收取计23373元,被告北海吉祥源门业有限公司、梁进兴、陈树娣、陈进新、北海吉祥源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