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
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353,780.04元;并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罚息月利率8.728125‰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92元,由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北精信化工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8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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