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赔偿损失588610.68元给原告张某;

二、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400元给原告张某;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9/10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46元,由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原告张某负担44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