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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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 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赔偿损失588610.68元给原告张某; 二、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400元给原告张某;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9/10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946元,由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00元,原告张某负担44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桂林开元城市渣土运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4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