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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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南阳南希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共计47773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9633元。 三、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损共计224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012元,鉴定费3800元,共计4812元,原告负担1444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