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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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施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大理兴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7779.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9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7.00元,由被告施明辉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