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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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烟台山医院 珲春振林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809.94元(截止2021年5月20日)。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第三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190239.38元。 三、原告***于收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垫付款13000元。 四、原告***于收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当日返还烟台市##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款295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赔款付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栖霞市支行;名称:栖霞市人民法院,请注明案件字号;账号:1606××××9006)。 |
| 裁判日期 | 2021-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