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未来趋势文化传媒(北京)股份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我爱蜡人俑》电子稿件,首页显示《我爱蜡人俑》,黄开建著,下方标注有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全书十五章,共274页。

未来趋势公司(甲方)与黄开建(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第一条:乙方将《我爱蜡人俑》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含数字出版物)、改编权(含影视剧本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广播权、出租权、展览权、摄制权、放映权、表演权转让给甲方,转让期限为十年。第五条:乙方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作品完整的誊清稿或电子稿交付甲方。第七条:甲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甲方不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未来趋势公司主张合同第七条存在笔误,正确表述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甲方不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第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一条转让给甲方的权利许可转让第三方行使。如有违反,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报酬(报酬计算公式中的字数、图书定价有约定或已确定的,按约定或确定的字数、图书定价计算,没有约定或确定的,以同类或类似作品的字数、图书定价计算)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乙方还应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将上述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加以修改的内容以原名或更换书名包括但不限于修订本,缩编本的方式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出版发行或以其他形式使用。乙方违反前述保证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该合同未来趋势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签字盖章,黄开建于2016年8月28日签字。附件《未来趋势著作权登记表》记载:授权期限:拾年,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著作权人签名:黄开建,2016年8月28日。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截图显示,2016年8月30日黄开建向“ezzoujc@vip.163.com”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您好苏老师:书稿在附件里,祝福您工作快乐,有事情您随时联系我即可。”附件为“都市悬疑小说《我爱蜡人俑》20160830”。未来趋势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2016年8月30日未来趋势公司收到黄开建完整稿件。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网页截图显示,《我爱蜡人俑》出版申报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列选时间为2017年5月4日,2017年8月30日终审意见为批准,2017年9月5日总编室审批意见为手续齐全,同意发稿。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截图显示,2017年8月29日“京城新安-编辑朱云波”向黄开建发送邮件“黄老师:我把天津人民出版社提供的作者授权书给你发来,请打开审阅,如无意见,请打印1份并签字后,连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起给我寄来,以便顺利办理书号申请手续”,黄开建同日回复“您好,书稿存在着一定的逻辑错误,我准备再重新写一遍,顺祝安好”。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17年12月8日微信头像为印章的用户发送“黄老师,《我爱蜡人俑》社里要的那份授权什么时间能寄出,书号信息都已经批下来了,现在就等着授权书一到社里就能申请CIP信息了?”,微信备注为“黄开建老师(我爱蜡人俑 作者)”的用户回复“您好 按照合同一年内出版 已经过期了 我再给您另一部书稿如何

咱们再重新签订一下合同”。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2019年5月10日的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中显示原告为未来趋势公司,被告为黄开建,第三人为幻想工场公司。未来趋势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幻想工场公司支付黄开建20 000元报酬,幻想工场公司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

黄开建(乙方)提交其与幻想工场公司(甲方)于2017年7月10日签订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将协议作品《潘家园古俑谜案》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等其他与协议作品电子形式发布使用相关的著作权财产权权利独家授予甲方,并允许甲方使用及转授权。该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完成后5年止。乙方确认上述授权在协议期限内对甲方为独家授权,乙方不得擅自将上述授权转授权给第三方。黄开建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未来趋势公司违约后黄开建才与幻想工场公司签订合同。

未来趋势公司提交九域文学网(网址为www.jiuyuu.com,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截图显示,《潘家园古俑谜案》,作者黄开建,作品字数187192字,最后更新为2017年7月17日,作品性质为VIP,总点击数为816602;支付宝充值说明显示,支付宝充值,兑换比例:1元=100小说币。庭审中,未来趋势公司现场勘验,在九域文学网搜索点击《潘家园古俑谜案》,显示订阅一章需要13小说币。未来趋势公司提交上述证据拟证明《我爱蜡人俑》与《潘家园古俑谜案》内容一致,黄开建将《我爱蜡人俑》上传至九域文学网,依据九域文学网的充值规则,兑换比例:1元等于100小说币,点击一次需要使用10-13小说币,也即点击一次需要使用人民币0.1-0.13元。按照816602的点击量,点击一次0.11元,总点击量为816602,黄开建在该网站所获得的收益为89 823.22元。黄开建主张其未从九域文学网付费阅读中分成,其与幻想工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小说分成费用。

庭审中,黄开建认可《爱上蜡人俑》与《潘家园古俑谜案》内容一致;黄开建主张《著作权转让合同》电子版和纸质严重不符,但其未提交《著作权转让合同》电子版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转让合同》《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电子邮件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未来趋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是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是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未来趋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除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未来趋势公司提交的《我爱蜡人俑》电子稿显示“黄开建 著”,故可以认定黄开建为《我爱蜡人俑》的著作权人。本案中,被告黄开建辩称其与未来趋势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且该合同已解除,故要判断未来趋势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应此先判断《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是否已解除,未来趋势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处分涉案作品。

(一)《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根据黄开建所述,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电子版和纸质版严重不符,特别是第七条,存在恶意欺骗黄开建的多个错误之处。根据未来趋势公司(甲方)与黄开建(乙方)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未来趋势公司经黄开建授权取得了《我爱蜡人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甲方应在收到甲方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甲方不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该条款的表述,未来趋势公司主张存在笔误,被告黄开建在庭审中亦主张未来趋势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出版涉案作品违约在先,其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认定黄开建并未因合同表述陷入错误认识,未来趋势公司与黄开建对合同理解一致。《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七条正确表述应为“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甲方不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未来趋势公司并不存在恶意欺骗黄开建的情况,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是否已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黄开建辩称未来趋势公司违约在先,其根据合同已将《著作权转让合同》解除,主要依据的是《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十二个月内出版上述作品,甲方不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甲方到期仍不能出版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该条中对于“审读”的主体并无具体规定。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对于图书的审读一般可分为政府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的社会效果进行的检查及出版社编辑人员对书稿编辑加工的审读。结合案件事实和出版行业的相关规定可知,此处的“审读”应指出版社编辑人员对书稿编辑加工的审读。根据双方提交的合同记载,黄开建于2016年8月28日签字,合同生效,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应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作品完整的誊清稿或电子稿交付甲方。未来趋势公司提供证据显示黄开建于2016年8月30日将稿件交付未来趋势公司,黄开建虽辩称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的稿件但并未提供证据。未来趋势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2017年8月30日出版社终审意见为批准。因此黄开建辩称未来趋势公司违约在先,其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8日在微信中向未来趋势公司表示解除合同并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未来趋势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并未按约定解除。

(三)黄开建作为著作权人是否有权处分涉案作品

未来趋势公司与黄开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约定黄开建将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含数字出版物)、改编权(含影视剧本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广播权、出租权、展览权、摄制权、放映权、表演权转让给未来趋势公司,转让期限为十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未来趋势公司书面同意,黄开建不得将转让给未来趋势公司的权利许可转让第三方行使。双方对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是否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人使用没有明确约定。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在合同有效期内,未来趋势公司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合同约定的作品相关权利。

综上,根据未来趋势公司与黄开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未来趋势公司经黄开建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幻想工场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黄开建与未来趋势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我爱蜡人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未来趋势公司,转让期限为十年,并约定黄开建不得擅自将上述授权转授权给第三方。2017年7月10日,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幻想工场公司,由于幻想工场公司在后获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与未来趋势公司在先获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相冲突,依据权利冲突解决中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幻想工场公司在其运营的九域文学网上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使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未来趋势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黄开建是否与幻想工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问题。本案中,黄开建在未来趋势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著作权的相关权利授权幻想工场公司,实际实施了重复授权的行为,幻想工场公司对未来趋势公司的侵权亦是以黄开建的授权为前提,因此可以认定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对于要求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将涉案图书《潘家园古俑谜案》从域名为jiuyuu.com的网站上删除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要求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在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的诉讼请求。未来趋势公司未获得《我爱蜡人俑》的著作人身权,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黄开建在与未来趋势公司合同有效期与幻想工场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幻想工场公司,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以过错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幻想工场公司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与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黄开建签订涉案作品《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时,尽到了审查涉案图书权利性质、权利状态等情况的义务,因此幻想工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幻想工场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虽然未来趋势公司提交幻想工场公司获利情况的计算方法,但没有证据证明幻想工场实际获利以及黄开建在其中的获利分成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我爱蜡人俑》的知名度、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各类因素,对未来趋势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以下简称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黄开建、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潘家园古俑谜案》从域名jiuyuu.com的网站上删除;二、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黄开建、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未来趋势文化传媒(北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7 000元;三、驳回未来趋势文化传媒(北京)股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黄开建补充如下证据:1.电子邮箱截图,用以证明涉案书稿通过未来趋势公司终审;2.电子邮箱截图,用以证明未来趋势公司编辑索要其身份证、授权书,黄开建早已给未来趋势公司授权;3.黄开建与未来趋势公司的电子版合同,用以证明未来趋势公司出具的纸质版合同存在错误,有欺诈黄开建的恶意;4.黄开建于2016年8月30日发给未来趋势公司的书稿邮件及相关邮件,用以证明黄开建遵守合同约定;5.网络上其他作者举报未来趋势公司的帖子,用以证明未来趋势公司以该种方式牟利,主观恶意严重。6.丰台法院传票,用以证明此案已经丰台法院审理。

经质证,未来趋势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未来趋势公司主张该邮件系黄开建发送的书稿介绍,双方还未正式签约,只是前期洽商。对证据的2、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未来趋势公司主张合同签订后于8月30日收到完整书稿。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未来趋势公司主张之前按照合同纠纷起诉,后选择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起诉,故前案撤诉。

幻想工场公司提供后台的点击数据截图,用以证明其后台收入很少,点击率是无效数据。经质证,未来趋势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后台数据在幻想工场公司控制和管理的范围内。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幻想工场公司及黄开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关于幻想工场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院认为,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合同取得约定的著作权或者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相同的权利再次处分的,应不予支持。著作权人对相同权利重复进行转让或者许可的,在能够查清先后顺序的真实情况下,应认定在先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取得著作权或者专有使用权,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未来趋势公司通过与黄开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此后黄开建又与幻想工场公司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独家授予幻想工场公司。在已查清黄开建重复转让及许可著作权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应认定未来趋势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幻想工场公司未经权利人未来趋势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九域文学网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犯了未来趋势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黄开建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黄开建与未来趋势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后即负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义务。黄开建明知其已将涉案作品著作权转让给未来趋势公司,却在双方的转让合同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前,又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给幻想工场公司。黄开建具有侵犯未来趋势公司著作权的故意,亦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黄开建构成对未来趋势公司著作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黄开建主张,未来趋势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版涉案作品,黄开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另行授权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黄开建与未来趋势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未来趋势公司应当在收到黄开建的全部稿件并审读合格后的十二个月内出版涉案作品,未来趋势公司未能按期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1个月前通知黄开建,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未来趋势公司到期仍未能出版的,黄开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可见,合同并未赋予黄开建在未来趋势公司于收到黄开建交付的稿件后十二个月内未出版涉案作品即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应另行约定出版日期,到期仍未出版黄开建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未来趋势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收到黄开建交付的涉案作品完整稿件,此后即开始进行涉案作品出版的审批申报工作。至2017年8月29日,未来趋势公司向黄开建索要授权手续之时,黄开建未提出作品出版已逾期的异议,亦未要求解除或终止协议,同时表示书稿存在逻辑错误,准备重写。直至2017年12月8日,黄开建才询问未来趋势公司可否另行提供书稿,重新签订合同。而此前,黄开建已于2017年7月10日将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独家授权给幻想工场公司。在黄开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涉案作品的出版与未来趋势公司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黄开建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其与未来趋势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条件不能成就。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黄开建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另行授权他人系以自己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同时亦构成对未来趋势公司经转让取得的著作权的侵害。在未来趋势公司选择向黄开建主张侵权责任承担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黄开建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黄开建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幻想工场公司与黄开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开建在明知其著作权已转让给未来趋势公司的情况下,仍将相关权利授予幻想工场公司,其具有侵犯未来趋势公司著作权的主观恶意。同时,幻想工场公司在与黄开建签订《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时,未审查核实涉案作品的权利状态,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黄开建与幻想工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向权利人未来趋势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即使幻想工场公司无从知晓黄开建的对外权利转让及授权情况,幻想工场公司亦可在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后基于其与黄开建的合同约定,另案向黄开建主张权利。

综上,幻想工场公司及黄开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北京幻想工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75元(已交纳),由黄开建负担47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