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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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郇国平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中山市瑞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郇国平撤回起诉及中山市瑞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567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郇国平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52元,减半收取为4776元,由郇国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为2602元,由中山市瑞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