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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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 福州丰联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计1236元,由福建亚南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