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宏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3年3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瀚德公司不服该判决,应上诉或申请再审,现申请再审早已超过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另,瀚德公司在原一审宣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的认可,现申请再审缺乏再审利益。瀚德公司以当时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刑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为由申请再审于法无据,瀚德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瀚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瀚德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