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执行裁定书

冻结被执行人纪洪光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0260×××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周飞联系电话:04295790068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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