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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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执行裁定书 冻结被执行人纪洪光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47000×××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周飞联系电话:04295790068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