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一路商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