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29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2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河南三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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