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武汉市米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社团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法律诉讼等。原告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音乐电视作品《伤痕》的放映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收录了上述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米乐迪公司辩称:1、已与湖北天合文化发展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并支付了相应费用;2、湖北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具有收费资格;3、根据相关判例,本案应当中止审理;4、被告所使用曲库由VOD商家设定,原告应向VOD商家申请赔付事项;5、即使构成侵权,且被告曾停业3个月以上,原告主张赔付金额过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伤痕》的著作权人。2012年3月6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滚石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作此授权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有效期为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期满前60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12月4日,滚石公司发表《声明》,同意上述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9日,滚石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上述授权续展至2023年12月31日。音集协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为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2019年10月14日,音集协对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的欢乐空间量贩式KTV(即米乐迪)提供相关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经比对,音集协主张米乐迪KTV提供点播、播放的被诉音乐作品与音集协管理的涉案作品相同,米乐迪公司对此无异议。消费结账161元后,现场取得该场所出具的湖北省普通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号:20122363)。

另查明,音集协系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并有权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其提交的与其他KTV经营者签订的使用费合同显示,武汉市地区的包厢使用费为每天5元左右。

米乐迪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7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经法院核实以及米乐迪公司自认,米乐迪公司使用包房数量为34间。

本院认为:音集协经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维权,其在授权期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米乐迪公司作为KTV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以包房为空间,以使用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的曲库供消费者点播来获得利益,其应对点播设备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取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结合音集协对VOD点播设备安装商的授权,可知音集协允许VOD点播设备安装商在其设备和系统中使用其管理的曲库,并向实体KTV歌厅发放,但取得曲库的KTV经营者应另行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放映许可权,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故米乐迪公司作为KTV经营者,在使用音集协管理的曲库作品时,应经音集协许可并向其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现米乐迪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作品《伤痕》在KTV营业场所提供歌曲点播服务,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首先,本案涉及的作品系KTV音乐电视作品,该类作品的市场价值是通过鼓励传播、使用的方式实现,收取作品许可使用费是著作权人在KTV经营领域实现作品价值的主要方式。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向作品使用人收取版权费再分发给著作权人。在此类诉讼中,音集协提起诉讼是因为作品使用人并未支付其所管理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收取许可使用费系音集协诉讼的目的,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将音集协应当收取的许可使用费认定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宜。其次,关于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期间,原告主张2019年全年许可使用费,米乐迪公司部分时间未开展营业,经本院调查及双方确认,米乐迪公司2019年未营业天数为28天,扣减后按照337天计算版权使用费。综上,结合音集协的主张,参考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第1号公告、音集协公布的武汉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公告及版权使用合同,并综合考虑米乐迪公司的经营规模、地理位置、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按照5元/天/终端的标准计算版权使用费损失。综上,结合本院查明的米乐迪公司34间包厢,米乐迪公司应向音集协支付的版权使用费损失为34间×5元/天/终端×337天=57290元。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取证消费161元,有相关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被告的诉讼涉及侵权歌曲共116首,其中歌曲《单数》已判决赔偿400元,则分摊计算后具体到本案一首歌曲的经济损失加合理费用为(57290元+161元-400元)÷115首≈496元。对其他开支费用主张,原告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米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放映被诉侵权作品《伤痕》;

二、被告武汉市米乐迪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96元;

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汉市米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