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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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借款本金991542.3元; 二、被告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罚息(自2019年6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9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律师费319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06元,由被告重庆华瑞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