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445300.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1月25起,以3603115.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5日;自2019年6月6日起,以603115.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0元、保全担保费28000元;

四、被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驰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48元,由被告***、***、重庆德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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