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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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牛消费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新罗区有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