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严菊芳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4950.29元(自借款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严菊芳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2.825%计算至借款本金2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卢菊庆、***、姬春莲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中列明的***、严菊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卢菊庆、***、姬春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严菊芳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计2412元,由***、严菊芳、***、卢菊庆、***、姬春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